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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app|麻生早苗|《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1期要目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5-04-08 08:08:04

  恰当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国法院变革◈✿ღ。以往◈✿ღ,人们侧重从内在视角理解中国法院变革◈✿ღ,但这不足以充分揭示推动中国法院变革的不同动力◈✿ღ,展现中国法院变革的丰富实践◈✿ღ,揭示法院在人们所熟悉的国内关系领域之外的一个领域◈✿ღ,即对外关系领域的作用与功能及其发展◈✿ღ。

  对外关系法为理解法院变革提供了新视角◈✿ღ。基于对外关系法视角◈✿ღ,根据中国与国际体系互动模式的变迁◈✿ღ,可以建立一个分析框架◈✿ღ,即从中国融入全球化◈✿ღ、重塑全球化以及开展国际博弈等三个方面或三个支柱考察中国法院变革的动力与实践◈✿ღ。这一分析框架有助于全面揭示法院变革的动力◈✿ღ,展现中国法院的诸多创新性变革措施◈✿ღ,检视既有变革措施并探索后续实践◈✿ღ。中国法院根据中国与国际体系互动的发展积极推动自身变革◈✿ღ,同时助力实现国家的对外关系目标◈✿ღ。在理解与助力实现对外关系目标方面◈✿ღ,中国法院展现出高度的敏感性◈✿ღ、进取性◈✿ღ、灵活性与创造力◈✿ღ。

  《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ღ,这次修改将涉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等若干重要问题◈✿ღ,为此中法评特邀法学界和实务界作者建言献策◈✿ღ。

  西南政法大学巴渝学者讲座教授◈✿ღ、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 刑事诉讼法 修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一文中开宗明义表明第四次修法“‘大改’条件不具◈✿ღ,‘小改’意义不足◈✿ღ,‘中改’较为合理可行◈✿ღ,尤其应注意突出重点◈✿ღ,显示亮点”◈✿ღ,文章对于几次修法以来大量出现的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性规范如何进入刑诉法◈✿ღ、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ღ、如何保障司法人权制约权力行使等重要议题逐一阐述◈✿ღ,观点鲜明◈✿ღ,分析深入◈✿ღ。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主任和王佳处长的《 刑事诉讼法 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强制措施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一文◈✿ღ,从司法人权保障角度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深度的挖掘与体系化的研究◈✿ღ。文章立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对应关系◈✿ღ,以及现行强制措施对公民基本权利干预实践情状的观察◈✿ღ,从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及应考虑的具体改进措施两个方面提出了见解◈✿ღ。该文作者兼具理论与实务背景◈✿ღ,文章具备较强的理论性与实操价值◈✿ღ。

  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背景下◈✿ღ,人工智能法治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万众瞩目的议题◈✿ღ。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制定和美国多州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广受关注◈✿ღ,国内人工智能立法进程也在稳步推进◈✿ღ。2024年5月◈✿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ღ,将“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ღ,这也是该法连续第二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预备提请审议项目◈✿ღ。同时◈✿ღ,不同版本的人工智能法专家建议稿亦已陆续发布或形成◈✿ღ,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ღ。

  然而◈✿ღ,人工智能法治中的许多关键问题仍然有待深入研究◈✿ღ:人工智能立法应当采取何种框架?如何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负责任◈✿ღ、可信任发展?如何确保人工智能模型的认知和表现符合人类的价值观?如何在法治轨道内保障人工智能要素的高质量◈✿ღ、有效率供给?这些都是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所必然面对的关键问题◈✿ღ,也是人工智能立法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基础性议题◈✿ღ。为此◈✿ღ,中法评专门组织了本期“人工智能前沿法治研究”栏目◈✿ღ,共向读者呈现四篇论文◈✿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的《人工智能伦理的机制设计》一文借助经济学中机制设计理论所提供的分析框架◈✿ღ,从激励兼容◈✿ღ、显示原理和实施机制三个方面梳理人工智能伦理从潜在性向现实性转化的动力机制◈✿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苏宇教授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框架选择◈✿ღ:从“分类分级”到“模块组合”》一文深入技术底层◈✿ღ,力证人工智能立法不宜采取分类分级式框架◈✿ღ,避免产生高昂的错误划分成本及陷入单纯的风险治理进路◈✿ღ,主张采取模块组合式框架以紧密扣合人工智能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技术特性◈✿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韩旭至副教授的《大模型价值对齐的法治进路》一文主张大模型价值对齐的理念应从绝对安全转向合理成本的模型安全◈✿ღ,从单一维度规制转向共建共享的合作治理◈✿ღ,并提出了一系列旨在促进价值对齐目标合理设置和实现的机制设计◈✿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的《论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高质量供给的制度建构》一文结合促进科技创新所遵循的协同治理方式◈✿ღ,建议从满足不同科技创新主体需求和塑造实质公平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两个方向出发◈✿ღ,建构层次化◈✿ღ、多元化的训练数据高质量供给保障体系◈✿ღ。

  四篇论文所讨论的主题均在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中举足轻重◈✿ღ,在研究进路和行文手法方面各擅胜场◈✿ღ,而其主要论点和论证之间还存在精彩的火花碰撞◈✿ღ,可以启发读者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索凯发k8国际app◈✿ღ。我们期待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不断攻坚克难麻生早苗◈✿ღ,为我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准备扎实而丰厚的理论支持◈✿ღ。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是民法中的经典疑难问题◈✿ღ,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ღ。在起草该司法解释的过程中◈✿ღ,数个草案曾经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ღ、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以及公法责任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问题◈✿ღ。由于对这些问题难以达成共识◈✿ღ,最终该司法解释仅在第16条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若干情形◈✿ღ。

  为了尽可能减少分歧◈✿ღ、凝聚共识◈✿ღ,推动我国民法的理论发展与实践进步◈✿ღ,2024年8月24—25日◈✿ღ,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为主题◈✿ღ,《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共同主办第二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ღ。本期思想栏目先集中刊发论坛主题报告中偏重于整体框架性◈✿ღ、意在提供类型化解决方案的四篇◈✿ღ,以期对我国法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争议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与回应◈✿ღ。

  内容提要◈✿ღ:《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并不蕴含“原则无效◈✿ღ、例外有效”的结论◈✿ღ。在违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中◈✿ღ,应接受比例原则的指引◈✿ღ,而不宜将第153条第1款第1句中的“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公法的强制性规定中◈✿ღ。从根本上讲◈✿ღ,公序良俗(即社会公共利益)才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终局理由◈✿ღ,故《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应受第2款的指导◈✿ღ。个案中◈✿ღ,法官既要妥当运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2句◈✿ღ,尽量缓和不当干预◈✿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ღ;又要担负维护法秩序统一的重任凯发k8国际app◈✿ღ,更好维护市场秩序◈✿ღ、纠正市场失灵◈✿ღ,避免私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损害◈✿ღ,从而切实平衡好自由与强制之间的关系◈✿ღ。

  内容提要◈✿ღ:“区分说”主张《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权限规定”◈✿ღ,这一学说起源自德国◈✿ღ,其产生有历史和现实方面的原因◈✿ღ。“区分说”被引入我国以来◈✿ღ,渐成有力之势◈✿ღ。然而◈✿ღ,我国学者对“区分说”存在不少误解◈✿ღ,“权限规定”本质上仍在于限制意思自治◈✿ღ,并且“区分说”还存在概念错位麻生早苗◈✿ღ、缺乏精确区分标准等问题◈✿ღ,后者成为“区分说”的“阿喀琉斯之踵”◈✿ღ。《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ღ,宜坚持“统一说”立场◈✿ღ,对其作广义理解◈✿ღ,不过应将抽象视角修正为具体视角◈✿ღ。“统一说”不仅可避免繁琐无解的概念操作◈✿ღ,还具有提供裁判依据◈✿ღ、增大合同效力评价弹性◈✿ღ、防止法律规避三大优势◈✿ღ。《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8条宜理解为对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的声明◈✿ღ,而非对“区分说”的采纳◈✿ღ。

  内容提要◈✿ღ: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6条颁布实施的背景下◈✿ღ,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的二分法已经逐渐无力解释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问题◈✿ღ,应当在动态系统论的框架下建立起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多元效力规制体系◈✿ღ,在有效与狭义无效之外灵活运用部分无效◈✿ღ、向后无效◈✿ღ、效力待定等效力模式◈✿ღ,实现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多元规制◈✿ღ。这一规制方式既符合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ღ,也可以为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容纳◈✿ღ。《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但书在文义上为多元效力规制提供了在解释论层面展开的基础◈✿ღ。多元效力规制是以民法为本位对公法强制性规定目的再评价的结果◈✿ღ,《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授权法官在有效与狭义无效之外选择适当的方式实现公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目的◈✿ღ。

  内容提要◈✿ღ:违法合同无效判断中行政责任的明文化◈✿ღ,使得民事法官背负预见和论证行政责任的义务◈✿ღ,也增加了相关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产生矛盾判决的可能◈✿ღ。民事法官在裁判中应首先识别出行政法上非制裁性行政处罚和混合性行政处罚◈✿ღ,并根据此两类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功能◈✿ღ,对其与法律行为无效的替代关系作出分析◈✿ღ,从而对法律行为作出效力判断◈✿ღ。同时◈✿ღ,民事法官在程序上应注重整理行政机关与行政判决对行政处罚类型的判断并予参酌◈✿ღ,以缓解民行诉讼中违反强制性规定判断的矛盾判决问题◈✿ღ。

  从1954年6月16日起◈✿ღ,直至同年9月11日◈✿ღ,各界民众近1.5亿人(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先后参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热烈讨论之中◈✿ღ,充分体现了五四宪法制定过程的民主性◈✿ღ。宪法草案的宣传形式非常丰富◈✿ღ、讨论形式十分多元◈✿ღ,也充分考虑到了不同民族麻生早苗◈✿ღ、不同行业◈✿ღ、不同地区的特点推进草案的传播和讨论◈✿ღ,最大程度发挥了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ღ,为宪法的进一步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ღ,而五四宪法也正是因为这一开门立宪◈✿ღ、汇聚民声的历史过程◈✿ღ,至今都闪耀着熠熠光彩凯发k8国际app◈✿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严冬峰主任撰写《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解读与评述》麻生早苗◈✿ღ。2024年12月22日◈✿ღ,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ღ;23日◈✿ღ,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这个报告◈✿ღ。这是自2017年以来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第8份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ღ。

  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报告作了全方位解读与评述◈✿ღ,并对有关重点内容作了补充介绍◈✿ღ:一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ღ;二是加强备案工作◈✿ღ,以数据库为抓手推动实现“有件必备”◈✿ღ;三是加大审查纠错力度◈✿ღ,履行备案审查职责使命◈✿ღ;四是不断探索凯发k8国际app◈✿ღ,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创新发展◈✿ღ;五是全面贯彻《备案审查决定》◈✿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ღ;六是关于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的考虑与安排◈✿ღ。

  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撰文《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重点问题探讨》◈✿ღ。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指导思想◈✿ღ、属性地位和体例结构问题◈✿ღ,关乎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以何种思想指引◈✿ღ、所讨论的问题是否属于立法范畴以及立法共识的呈现方式等问题◈✿ღ,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当优先予以讨论并达成共识的重点问题◈✿ღ。

  在指导思想的问题上◈✿ღ,检察公益诉讼法应当坚持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ღ、回应人民群众公益保护的司法需求◈✿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ღ。在属性地位的问题上◈✿ღ,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法公法◈✿ღ、程序法和特别法的属性地位◈✿ღ。在体例结构的问题上◈✿ღ,明晰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当统合不同类型的检察公益诉讼◈✿ღ、使诉前程序独立成编◈✿ღ、科学创立五部分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结构设计◈✿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撰文《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若干实践问题——以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18条和第19条为中心》◈✿ღ。主要以姻亲关系为基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ღ,应更关注其对生父(母)姻亲关系的附随性◈✿ღ,而不宜强调其独立性◈✿ღ。《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ღ,不能当然推导出已经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ღ;对该条应当作目的性限缩解释◈✿ღ,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时麻生早苗凯发k8国际app◈✿ღ,需要进行逐条分析◈✿ღ;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终止◈✿ღ,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认定自然解除◈✿ღ;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ღ,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ღ,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母◈✿ღ,可以给予适当生活费◈✿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沈括副教授撰文《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的治理体系与中国因应》◈✿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是迄今为止在网络和数字领域由联合国主导制定的第一部全球性国际公约◈✿ღ,弥补了长期以来相关全球规则的缺失◈✿ღ,提高了国际层面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和水准◈✿ღ,其制颁出台也是全球数字治理与数字法治的重大里程牌◈✿ღ。

  公约的制定进程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普及◈✿ღ、犯罪形态的嬗变迭代以及国际社会的立场演进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ღ,条文内容的变动背后折射出各方不同的价值立场◈✿ღ、制度需求和生态考量◈✿ღ。公约的文本内容和制度设计以体系性和全面性为突出特征◈✿ღ,涵盖基本原则◈✿ღ、刑事定罪◈✿ღ、证据运用与能力建设四大规则重心◈✿ღ,为在全球范围内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综合应对措施◈✿ღ,优化了传统的刑事调查机制◈✿ღ,并加强国际合作以应对技术和生态变迁带来的各项全球挑战◈✿ღ。公约的制定和施行是一个复杂的国际博弈进程◈✿ღ,我国深度研判公约的体系性影响◈✿ღ,并着手国内制度的调整适配和产业生态的合规治理具有高度的战略意义◈✿ღ,这不仅需要同步研究和系统构建各项相关法律制度和举措机制的调整适配◈✿ღ,特别是在刑事定罪以及证据相关规则等重点领域◈✿ღ,也需要数字企业系统优化自身的合规治理◈✿ღ,构建符合公约治理要求的数字产业生态◈✿ღ。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ღ、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ღ。

  《中国法律评论》秉持“思想之库府◈✿ღ,策略之机枢”之理念◈✿ღ,立足于大中华◈✿ღ,借鉴国际经验◈✿ღ,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ღ,检视法治缺失与冲突◈✿ღ,阐释法律思想◈✿ღ,弘扬法律精神◈✿ღ,凝聚法律智慧◈✿ღ,研拟治理策略◈✿ღ,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ღ,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ღ,为繁荣法学服务麻生早苗◈✿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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