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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集团|suparc官网|从《联合国宪章》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看国际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6-02-12 14:34:17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际法文件✿◈,它既是一项国际条约✿◈,又是一部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或称基本文件)✿◈。作为一项国际条约✿◈,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受《宪章》规定的约束✿◈,其宗旨和原则已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宪章》创设了联合国这个新的国际法主体✿◈,并成为当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宪章》生效80年来✿◈,对国际海洋法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可以从两个维度观察✿◈:一是《宪章》文本的规定✿◈,二是联合国在履行《宪章》赋予其职能过程中促进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体现在《宪章》第1条中的联合国组织各项宗旨和《宪章》第2条规定的联合国各项原则✿◈,是《宪章》精神的高度概括✿◈。《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战后国际海洋法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显著之处在于✿◈,《宪章》对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和实施影响甚大✿◈。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涉及海洋的国际条约中的一些规定明确提及或反映了《宪章》原则✿◈。下文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或《公约》)举例说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宪章》的首要宗旨✿◈。在维持海上和平与安全方面✿◈,《宪章》和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方面✿◈,除了《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之外✿◈,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也提供了打击海上犯罪的国际法依据✿◈。例如✿◈,为打击亚丁湾海盗✿◈,应索马里政府请求✿◈,2008年6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816号决议✿◈,授权各国与索马里政府合作打击其沿岸海盗✿◈。同年12月安理会又通过第1851号决议K8凯发集团✿◈,进一步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可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与适当措施打击海盗✿◈。该决议突破《海洋法公约》在打击海盗问题上所遇到的主权限制✿◈,授权有关国家进入索马里领海行使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的临时强制措施✿◈。这彰显了《宪章》的特殊法律地位K8凯发集团✿◈,即根据《宪章》第103条的“优先条款”suparc官网✿◈,《宪章》下义务相对于联合国会员国在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作的承诺✿◈,是一种“更高级的法律”✿◈,《宪章》下的义务应居优先✿◈。因此✿◈,安理会依据《宪章》第七章通过的一系列决议授权各国对索马里领海内疑似海盗行为采取执行行动✿◈,这些决议看似与《海洋法公约》中国家对领海的主权规定存在冲突✿◈,但安理会通过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具有优先效力✿◈。在2024年的红海危机中✿◈,安理会第2722(2024)号决议重申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海洋活动✿◈,包括打击海上非法活动的法律框架”✿◈,并指出“会员国根据国际法有权保护其船只不受攻击✿◈,包括不受损害航行权利和自由的攻击”✿◈。这不仅表明安理会对《公约》在处理海洋事务上特别地位的尊重✿◈,也体现了《宪章》规定(如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在海洋和平与安全事项上的适用✿◈。另一方面✿◈,《海洋法公约》的一些规定明确提及了《宪章》规定的原则✿◈。首先✿◈,《公约》的序言明确指出✿◈,“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suparc官网✿◈、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其次✿◈,在海洋航行制度中✿◈,《公约》关于“无害通过的意义”的第19条2(a)✿◈、题为“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的第39条1(b)都明确要求无害通过和过境通行不得违反《宪章》规定的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以下简称“不使用武力原则”)✿◈。此外✿◈,题为“海洋的和平使用”的第301条也规定了缔约国在行使海洋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遵守不使用武力原则✿◈。再次✿◈,在海域制度方面✿◈,《公约》规定了适用《宪章》关于维持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原则✿◈,如关于国家对于国际海底区域的一般行为的第138条✿◈。最后✿◈,在海洋争端解决上✿◈,《公约》要求应遵照《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方法✿◈,并不妨碍联合国安理会执行《宪章》所赋予的职务行为✿◈。譬如✿◈,题为“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的第279条✿◈、关于争端解决中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任择性例外的第298条1(c)的规定suparc官网✿◈。此外✿◈,《海洋法公约》的一些规定也反映了《宪章》的原则✿◈,如《公约》序言规定海洋秩序的建立应“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公约》第300条要求善意履行义务和不滥用权利✿◈。海洋法是国际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但海洋法最明显和最重要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非常重视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作为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的辅助机构之一的国际法委员会(ILC)✿◈,其职能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及其编纂✿◈。该委员会在1949年把海洋法列为优先考虑的编纂项目之一✿◈。于是✿◈,联合国于1958年✿◈、1960年和1973-1982年三次主持召开了海洋法会议✿◈,它们的成果奠定了现代海洋法律秩序的基础✿◈。其中✿◈,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统称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其是传统海洋法的集大成者suparc官网✿◈。自1973年12月开始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经过9年的谈判✿◈,于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是现代海洋法发展的顶峰✿◈,现在仍是国际海洋法治的核心✿◈。联合国之所以高度重视海洋法公约的起草✿◈、通过和执行✿◈,其原因正如王铁崖教授所指出的✿◈,在现代✿◈,海洋法问题已经“成为涉及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十分重大的问题✿◈,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要求从一开始就参加讨论和谈判✿◈,而不把问题交给专家团体”✿◈。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世界国家普遍参与了《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过程✿◈,会议的各项程序安排让第三世界国家能够通过提出新的概念✿◈、规则和原则来影响海洋法的实质内容✿◈。例如✿◈,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持和努力下✿◈,专属经济区概念得以被接受✿◈。这表明✿◈,联合国主持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体现了《宪章》第2(1)条规定的主权平等原则✿◈。联合国在主持海洋法的编纂进程中✿◈,重视形塑现代海洋法的核心理念✿◈。一个典型例子是推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进入《海洋法公约》✿◈。这一概念起初由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博士于1967年在联合国大会提出✿◈,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749号决议宣布✿◈,“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下层土壤✿◈,以及该地域之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之财产”✿◈。该概念被载入1982年《海洋法公约》✿◈。《公约》第136条以“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为题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至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取得了国际法上的地位✿◈,该原则与海洋自由原则并立而成为海洋法的两个支柱✿◈。2023年《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协定)再次证实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生命力✿◈,说明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分配仍要兼顾全人类利益✿◈。1982年《海洋法公约》通过后✿◈,国际海洋法得以重大发展✿◈,这与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积极推动密不可分✿◈。这方面最显著的成果是《海洋法公约》三个执行协定的制定✿◈。其一✿◈,1990年✿◈,联合国秘书长就《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发起非正式磋商✿◈,最终使1994年联大以决议方式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有力推动了《公约》的有效执行✿◈。其二✿◈,为了确保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1995年联大通过《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简称《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对有效执行《海洋法公约》有关渔业管理的规定起到积极作用✿◈。其三✿◈,2015年联大通过第69/292号决议✿◈,决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2017年联大决定自2018年开始在联合国主持下就BBNJ问题召开政府间会议✿◈,以尽早制定该协定✿◈。2023年6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终获通过✿◈,成为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新成果和21世纪海洋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立法成果suparc官网K8凯发集团✿◈。联合国主持下形成的不具法律拘束力的文书✿◈,对海洋立法活动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有些促进了条约规则的制定✿◈,有些还为国际海洋法有关条约的解释提供指引✿◈,并充实有关条约的内容✿◈。譬如✿◈,1995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通过的决议《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充实了《海洋法公约》及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相关条款✿◈。此外✿◈,在应对海洋法面临的诸多挑战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积极作为✿◈。例如✿◈,自2019年正式对“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专题列入其长期工作方案展开研究✿◈。2025年4月✿◈,在国际法委员会第76届会议上✿◈,“与国际法相关的海平面上升”专题研究组发布最终报告✿◈,就涉及三个分专题的内容提出结论与建议✿◈:与海洋法有关的问题✿◈、与国家地位有关的问题suparc官网✿◈、与受海平面上升影响人员的保护有关的问题✿◈。除了以上三个主要方面之外✿◈,在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方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受理了为数不少的海洋争端诉讼案和咨询案✿◈,为维护稳定和平的国际海洋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迄今✿◈,国际法院一共受理了35起海洋争端诉讼案和咨询案✿◈,其中33起案件已作出判决或发表咨询意见✿◈,剩余2起待决案件✿◈。在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国际争端中✿◈,海洋划界争端✿◈,尤其是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划界争端是最为常见的类型✿◈。通过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K8凯发集团✿◈、1984年“缅因湾海域划界案”✿◈、2009年“黑海划界案”✿◈、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与海洋争端案”等经典案例✿◈,国际法院在划界基本原则✿◈、方法步骤✿◈、考量因素等方面发展出了一套法理✿◈。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国际公约✿◈,✿◈,国际法院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法律的发展自成一脉✿◈,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司法解决单一海洋划界争端专门适用的划界方法论✿◈,这使海洋划界法律经常被称为“法官造法”✿◈。严格来说✿◈,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国际争端✿◈,并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解释法律✿◈。但实际上✿◈,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往往会提供关于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意义的权威性判断✿◈,成为国际法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学者们认为✿◈,“国际性法庭✿◈,特别是国际法院✿◈,确实扮演了重要的立法角色”✿◈。诚然✿◈,国际法院的工作并非完美✿◈,其中个别裁决意见也引发了争议✿◈,但国际法院仍然是现当代发展海洋法✿◈、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最重要平台之一✿◈。当前的国际海洋治理局势已从传统的“制海”“用海”发展到“治海”“护海”的阶段✿◈。在新的海洋形势下✿◈,联合国发展国际海洋法的局限性日渐凸显✿◈,主要体现为如下三方面✿◈:协调国际海洋立法进程各方利益困难✿◈。联合国作为国际海洋法条约谈判和缔结的重要平台✿◈,由于联合国各会员国在地域凯发k8国际✿◈!✿◈、历史✿◈、文化以及政治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各国处于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兼之海洋问题的复杂性✿◈,各国间海洋利益诉求差异巨大✿◈,致使应对新兴海洋法问题达成共识往往需要多轮协商✿◈、过程漫长✿◈。例如✿◈,在海洋塑料污染问题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原计划在2024年底出台有关的“全球塑料条约”✿◈,但由于2024年4月在加拿大召开的会议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果✿◈,同年12月在釜山的第五次会议各国间也未能达成一致✿◈,原定任务未能完成✿◈,联合国协调各方利益仍困难重重✿◈。监督执行海洋法能力有限✿◈。联合国执行和监督海洋法的权力有一定限制✿◈。虽然联大通过了许多有关海洋法实施的决议✿◈,但联大的决议一般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有关联大决议主要依靠成员国自觉履行✿◈,而国际社会在海洋法领域缺乏强制执行机制✿◈,一些国家为自身利益✿◈,选择性执行或不执行相关决议✿◈,致使海洋法的实施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尽管联合国已设立了一系列组织机构✿◈,如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DOALOS)等✿◈,以促进《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履行有关义务✿◈,但是《公约》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国内实际情况✿◈,这往往导致不同国家因执行能力和方式的差异而产生冲突✿◈,特别是在专属经济区这一海域内✿◈,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因对权利的不同理解易产生诸多分歧✿◈。对此✿◈,联合国及其机构的作用很有限✿◈。规制海洋和平与安全问题乏力✿◈。《宪章》的原则和精神影响着《海洋法公约》的多个方面✿◈,但由于《公约》对海洋军事问题基本保持沉默✿◈,因此对海上安全问题的规制并未很好地落实到具体的海洋法规则中suparc官网✿◈,留下了一些难解的问题✿◈。例如污水处理✿◈,✿◈,海上使用武力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又如✿◈,《宪章》中直接涉及海洋问题的有两个条文第41和42条✿◈,都是《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的内容✿◈,但这两条关于海军和涉海制裁方面的具体执行如何进行?它们与其他海洋活动的关系如何?这些并未在《海洋法公约》中予以规定✿◈。再如✿◈,海洋法一些条款出现解释上的困难✿◈。例如✿◈,《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suparc官网✿◈,这一问题与海上自卫行为的关系如何?此问题仍是未决的✿◈。对此✿◈,有些国家认为✿◈,检验一种活动是否和平✿◈,要看它是否符合《宪章》和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有学者认为✿◈,公海上自卫权的行使是否有效✿◈,还需要根据《宪章》第51条进行确定✿◈。这些实践难题需要联合国在多边框架内发挥更大作用以凝聚国际社会共识✿◈,推动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规则的发展✿◈。80年来✿◈,国际海洋法有了重大发展✿◈,促使这个显著变化的其中一个因素✿◈,是诞生了《联合国宪章》这个独特的国际法律文件✿◈,以及《宪章》创立了联合国这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和普遍性国际组织✿◈。《宪章》具有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双重性质✿◈,《宪章》还被认为具有国际社会基本法的地位✿◈。虽然《宪章》只有第41条和第42条两个条文明确提及海洋问题✿◈,但鉴于《宪章》在国际社会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地位✿◈,《宪章》原则也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另外✿◈,联合国的地位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联合国主持下缔结的涉海国际公约形成了战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原则✿◈、规则和制度✿◈。联大通过的有关海洋法问题的决议K8凯发集团✿◈、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不断推进涉及海洋法问题的研究专题✿◈,持续推动着国际海洋立法的发展✿◈。在争端解决方面✿◈,联合国国际法院通过审理诸多海洋争端诉讼案和发表咨询意见✿◈,助力国际海洋秩序稳定与海洋法发展✿◈。在世界变乱交织和新型全球性涉海挑战频出之际✿◈,联合国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的局限与不足日益显现✿◈。联合国改革目标应当是使联合国更加有效✿◈、更具代表性✿◈、更具责任心✿◈。面对层出不穷的全球性海洋问题✿◈,绝不是某一个国家能够单独解决的✿◈,要求各国携手合作应对✿◈,加强联合国作为多边机制的核心地位✿◈。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在全球治理包括全球海洋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可替代✿◈。〔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20VHQ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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