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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国美在线优惠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生效合同效力的裁判观点解析(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4-12-04 14:44:29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ღღ、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ღღ,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ღღ,应当予以返还ღღ;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ღღ,应当折价补偿ღღ。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ღღ;各方都有过错的ღ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ღღ。法律另有规定的ღღ,依照其规定ღღ。
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ღღ,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ღ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ღღ;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ღ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ღღ。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ღღ,其仍不履行ღღ,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ღ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ღღ。
合同获得批准前ღღ,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ღღ,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ღღ,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ღღ,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ღღ。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ღღ,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ღღ,对方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ღ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ღღ。但是ღღ,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ღღ,对方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的ღღ,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ღღ。
处理合同纠纷ღღ,一般要遵循“确定合同性质一认定合同效力一明确合同内容一认定哪一方违约一依据诉讼请求确定如何救济”的思维顺序ღღ,其中ღღ,合同效力问题是解决合同纠纷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ღღ。
前述三要件中任何要件缺失ღღ,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上都是有瑕疵的ღღ,其中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ღღ,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ღღ,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ღღ,三者与有效行为共同构成法律行为效力的王要形态o
法律行为作为落实意思自治的制度工具ღღ,当然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一定的条件或期限从而从未来的某一时点开始生效或失效ღღ,此即附生效条件(始期)或附解除条件(终期)的法律行为ღღ。除约定生效条件外ღღ,还包括法定生效条件ღღ,典型的即为批准生效合同ღღ。不论是约定生效条件还是法定生效条件ღღ,只有在条件成就后ღღ,合同才生效ღღ;在条件成就前ღღ,合同未生效ღღ。
首先ღღ,区别有效与无效及生效与不生效ღღ,进而依照“是否具有形式拘束力一是否有效一是否生效”这一逻辑顺序认定合同效力ღღ,对于准确认定合同效力确实具有启发意义ღღ,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生效合同已经是有效合同ღღ。因为在条件未成就前ღღ,合同并未生效ღღ,双方都不能依据合同的约定来主张权利ღღ,其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而非有效ღღ。因此ღღ,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实质上是合同的特别有效要件ღღ,以此区别于《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一般有效要件ღღ。
其次ღღ,附生效条件指向的是整个合同ღღ,即整个合同因作为特别有效要件的“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发生效力ღღ,而不是仅指向合同中的某一个条款ღღ,更不能进一步将其限缩为仅指向与某一方的履行行为相关的某一个条款ღღ。前述观点将生效条件仅指向某一个合同条款ღღ,实质上是混淆了附生效条件和履行附条件(合同的附款)ღღ,此种理解与《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有关未生效合同效力的规定相悖ღღ。
最后凯发k8国际ღღ,在某一具体条款不发生履行效力导致整个合同目的落空场合ღღ,认为应当通过合同解除制度解决的思路ღღ,也与《民法典》第157条有关确定不生效的规定不相吻合ღღ。
合同审批指的是当事人从事某种交易ღღ,须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ღღ。合同审批是主管部门通过对某一具体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合同)进行审批,实现管制目的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ღღ,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ღღ,是行政权介入私法的一种形式ღღ。从合同效力的角度看ღღ,合同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发生效力ღღ,故审批又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或特别有效要件ღღ。准确理解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构造ღღ,要把握以下几方面内容ღღ。
关于行政审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ღღ,在《行政许可法》制定过程中就存在争议ღღ。但《行政许可法》认为ღღ,行政审批就是行政许可ღღ,应当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ღღ。此种约束表现在ღღ,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ღღ,要依照法定的权限ღღ、范围ღღ、条件和程序ღღ。实践中ღღ,有的当事人在报批后ღღ,批准机关超过法定权限迟迟不予报批ღღ,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ღღ。此时ღღ,相对人就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ღღ、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ღ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之规定ღღ,对于行政许可事项ღღ,尚未制定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ღღ,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ღღ;尚未制定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地方性法规的ღ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ღღ,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ღღ,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ღღ。可见ღღ,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所设定ღღ,但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由地方性法规或省级政府规章设定ღღ。但《民法典》第502条规定ღღ,能够影响合同效力ღღ,作为法律行为法定生效要件的批准ღღ,只能是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ღღ。换言之ღღ,地方性法规ღღ、省级政府规章即便允许设定行政许可ღღ,此类行政许可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ღღ。
一是准予实施某一事实行为ღღ,例如ღღ,《民法典》第329条有关探矿权ღღ、采矿权ღღ、取水权和使用水域ღღ、滩涂从事养殖ღღ、捕捞等准物权的规定ღღ,这些物权又被称为特许物权ღღ。权利人只有在批准取得前述准物权后ღღ,才能从事探矿ღღ、采矿等事实行为ღღ。
二是准予实施某一类法律行为ღღ,即只有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从事某一类行为ღღ,而一旦取得该项行政许可ღღ,则可以反复从事该项行为ღღ。例如ღღ,只有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后才能实施烟草销售行为ღღ,只有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才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ღღ,等等ღღ。
三是准予实施某一具体法律行为ღღ,此类许可往往表现为对某一合同的事后审批ღღ,此时批准成为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ღღ。
一是批准的对象是合同ღღ,此点使其区别于准予实施事实行为的行政许可ღღ。关于合同审批的批准对象是合同还是主体资格问题ღღ,存在争议ღღ。以超过法定比例的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合同为例ღღ,有观点认为ღ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ღღ:”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ღ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ღღ、财务状况ღღ、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J据此ღღ,监管部门之所以要对合同进行审批ღღ,不是要对交易本身进行限制ღღ,而是要对受让人是否具有交易资格进行审查ღღ,看其是否符合监管要求ღღ。也就是说ღღ,批准的对象是当事人是否具备交易资格ღღ,而不是要对股权转让这一交易本身进行干预ღღ。我们认为ღღ,受让股东是谁ღღ、转让股权的比例是否达到法定的应予报批的比例等问题都来源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ღღ,如果不将股权转让合同报批ღღ,监管机构的审查将无所依凭ღღ。而从审批结果的角度看ღღ,如果受让人不符合相关规定ღღ,审批机关就不会批准ღღ,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同时ღღ,受让人也不可能取得股权ღღ。就此而言ღღ,审批主体资格与审批合同并无本质区别ღღ。
二是合同审批是先有合同后有审批ღღ,即将已经签订的合同报有关部门批准ღღ。而通常情况下的行政许可往往是先有许可后有民事行为ღღ,以法律“一般禁止”或“限制”当事人从事某一类行为为前提ღღ,行政许可表现为对此种禁止或限制的解除ღღ。另外ღღ,合同审批具有个别性或逐项性特点ღღ,即当事人每订立一次合同ღღ,都须报经审批ღღ,否则ღღ,其效力就处于不确定状态ღღ。而一般的行政许可ღღ,当事人一旦获得了某种行政许可ღღ,其以后从事的任一具体的民事行为均无须再行申请许可ღღ。因此ღღ,行政许可往往与特定资格或能力的获得相联系ღღ,而合同审批则仅与具体的某一次交易相联系ღღ。
三是合同审批本质上是审批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所为的合法性审查ღღ。合同审批作为应申请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ღღ,尽管审批机关享有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权ღღ,但就其内容而言ღღ,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ღღ。从这一意义上说ღღ,合同审批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ღღ,不过是对当事人所为意思表示的一种确认,并通过确认加强了法律效果ღღ。此种加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ღღ:经过行政审批的行为ღღ,推定其具有真实性ღღ。但批准证书的记载可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其原因既可能是当事人报批时提供了虚假资料ღღ,也可能是审批机关作出了错误的批准决定ღღ。但无论如何ღღ,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权出发ღღ,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确权之诉ღღ,举反证加以推翻ღღ。可见ღღ,批准证书本身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ღღ,此点表明其并未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真实性审查ღღ。
如前所述ღღ,合同审批的结果是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ღღ,并因是否同意而间接影响合同效力ღღ。在此过程中ღღ,审批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进行审查ღღ。审批机关之所以不能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ღღ,一方面是出于维护意思自治原则的需要ღღ,因为如果允许公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审批而审查意思表示自身的真实性ღღ,则意思自治将被公权力侵蚀ღღ,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ღღ;另一方面则是源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考虑ღღ。审批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ღღ,其行使当然须遵循“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ღღ,不得毫无节制地侵入私法领域ღღ。此外ღღ,还需要指出的是ღღ,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ღღ,只能由表意人自身来判断ღღ,任何第三人包括审批机关都不可能进行此种判断ღღ。一方面ღღ,将合同审批限于合法性审查而不及于真实性审查的实益在于ღღ,即便是经过审批的合同ღღ,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的情形ღღ,当事人可以径行根据《民法典》有关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ღღ,无须先提起撤销审批的行政诉讼ღღ。另一方面ღღ,既然审批不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ღღ,则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批准证书的记载不一致时ღღ,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根据其真实意思来履行合同或确认权利ღღ,从而也间接地解决了确权诉讼的前提问题ღღ。
作为一种行政许可ღღ,合同审批必须要做到于法有据ღღ。对于哪些合同属于《民法典》第502条规定的批准生效合同ღღ,存在不同认识ღღ。《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认为ღღ,只要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某一合同需要批准的ღღ,即便没有诸如“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之类的明确表述ღღ,一般也可以认为属于《民法典》第502条规定的批准生效合同ღღ。因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ღღ,明确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等手续合同才生效的ღღ,只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ღღ,该条第3款规定ღღ:“批准转让的ღღ,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ღღ。”其他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如《商业银行法》第28条尽管规定了合同应当报批ღღ,但均未规定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ღ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其编著的《民法典》释义图书中明确指出ღღ:“其他的法律ღღ、行政法规仅规定了一些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ღღ,但没有明确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ღღ,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要求某些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ღღ,是国家基于社会管理需要ღღ,对特定的合同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ღღ。当事人未办理批准等手续是否影响合同生效ღღ,涉及法律ღღ、行政法规通过设定有关批准等手续进行社会管理的性质ღღ、目的判断问题ღ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ღღ,在设定批准等手续的社会管理政策与本法合同编保障意思自治ღღ、鼓励交易之间作平衡判断ღღ。”
Ⅰღღ、《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ღღ,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ღღ。”
Ⅱღღ、《证券法》第122条规定ღღ:“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ღღ,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ღღ,合并ღღ、分立ღღ、停业ღღ、解散凯发k8国际ღღ、破产ღღ,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ღღ。”
Ⅲღღ、《保险法》第84条也有类似规定ღღ:“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ღღ,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ღღ,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ღღ。
Ⅳღ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ღღ:”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ღღ,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ღ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ღღ,报国务院批准ღღ。
Ⅴღღ、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之规定ღღ,探矿权ღღ、采矿权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转让ღღ:一是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ღღ,经依法批准ღღ,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ღღ。二是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ღღ,因企业合并ღღ、分立ღღ,与他人合资ღღ、合作经营国美在线优惠券ღღ,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ღღ,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ღღ。
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ღღ,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ღღ,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ღღ,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ღ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ღღ,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ღღ。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ღღ,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ღ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ღღ,本案执行依据的判项为隆兴矿业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于某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ღ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ღღ,申请转让探矿权ღღ、采矿权的ღღ,须经审批管理机关审批ღღ,其批准转让的ღღ,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ღღ。本案中,一凯发k8国际ღღ、二审法院均认为对于矿权受让人的资格审查ღღ,属审批管理机关的审批权力ღღ,于某岩是否符合采矿权受让人条件ღღ、《矿权转让合同》能否经相关部门批准ღღ,并非法院审理范围ღღ,因该合同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ღღ,因此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ღღ,但尚未生效ღღ。二审判决也认定ღღ,如甫批管理机关对该合同不予批准,双方当事人对干合同的法律后果ღღ,权利义务ღღ,可另循救济途径主张权利ღღ。鉴干转让合同因未经批准而未生效的ღღ,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履行报批义务的条款的效力ღღ,结合判决理由部分ღღ,本案生效判决所称的隆兴矿业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于某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ღღ,并非对矿业权权属的认定ღღ,而首先应是指履行促成合同生效的合同报批义务ღღ,合同经过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后ღღ,才涉及到办理矿权转让过户登记ღღ。因此ღღ,锡盟中院向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的通知ღღ,只是相当于完成了隆兴矿业向审批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权转让手续的行为ღღ,启动了行政机关审批的程序ღღ,且在当前阶段ღღ,只能理解为要求锡林郭勒盟国士资源局依法履行转让合同审批的职能ღღ。
矿业权因涉及行政机关的审批和许可问题ღ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ღღ,未经审批的矿权转让合同的权利承受问题ღღ,与普通的民事裁判中的权利承受及债权转让问题有较大差别ღღ,通过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方式ღღ,并不能最终解决ღღ。本案于某岩主张以其所成立的锡林郭勒盟辉澜黄石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问题ღღ,本质上仍属于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范围ღღ,应由审批管理机关根据矿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ღღ。于某岩认为ღღ,其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过程中ღღ,成立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是在按照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性规定完善办理矿权转让的相关手续ღღ,并非将《矿权转让合同》的权利向第三方转让ღღ,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和任何当事人的利益ღღ,其申请将采矿权转让手续办至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名下ღღ,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ღღ,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行政机关在自然人签署矿权转让合同情况下办理矿权转让手续的行政管理规定ღღ,此观点应向相关审批管理机关主张ღღ。锡盟中院和内蒙高院裁定驳回于某岩变更主体的申请ღღ,符合本案生效判决就矿业权转让合同审批问题所表达的意见ღღ,亦不违反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ღღ。
Ⅵღღ、《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ღღ。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ღღ,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ღღ;所谓负面清单ღღ,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ღ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ღღ,给予国民待遇ღღ。依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一概需要批准的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ღღ,只有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股权转让才需要履行报批手续ღღ,因而才属于《民法典》第502条规定的批准生效合同ღღ。
案例二ღღ、参考案例ღღ:审批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Ⅰღღ、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的全面审批制要求ღღ,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ღღ;未经批准的ღ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ღღ。即便是在合同尚未生效阶段ღღ,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ღღ,也属于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ღღ,应当接受法律的负面评价ღღ。
Ⅱღღ、自2016年10月1日起ღ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由全面审批制改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ღღ。其中ღ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备案制ღღ。此项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ღღ,不再构成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生效要件ღღ。相应地ღღ,未报批的该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亦为生效合同ღღ。同时ღღ,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不再具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ღღ。
首先ღღ,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间跨越了外资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日期ღღ,故需对其效力分阶段予以阐明ღღ。在2016年9月30日前ღღ,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实行外资审批制度ღღ,该法于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ღღ、义务的ღღ,必须经他方同意ღღ,并报审査批准机关批准ღღ。”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ღღ、合同ღღ、章程自审査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ღღ,自成立时生效ღღ。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ღღ、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ღღ、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ღღ,以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ღ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ღ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ღღ。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ღ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ღ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自外资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ღღ。因此凯发k8国际ღღ,尽管本案中平顶山商务局就案涉股权转让作出了批复ღღ,但没有作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凯发k8国际ღღ,故至2016年9月30日ღღ,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因未经审批ღღ,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未满足ღღ,处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状态.ღღ。-审判决认定截至2016年9月30日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是正确的ღღ。
其次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ღ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ღ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属行自己的义务ღღ,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ღღ。依法成立的合同ღღ,受法律保护ღღ。《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并不代表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ღღ,相反河南某集团负有报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ღღ。河南某集团控制的平顶山某房地产公司在外资审批程序终结前单方撤回报批申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应由河南某集团完成的报批义务ღღ,也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ღღ。河南某集团控制的平顶山某房地产公司撤回报批申请的行为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ღღ,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ღღ,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ღღ,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ღღ,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ღღ。”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ღ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吉某公司办理报批手续ღღ,但因河南某集团ღღ、平顶山某房地产公司不予配合ღღ,未能成功办理ღღ,故《股权转让合同》仍处于成立但未生效状态ღღ。
其三ღღ,关于2016年10月1日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ღღ。2016年10月1日ღღ,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正式施行ღღ。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ღღ,“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ღღ,对本法第五条ღღ、第七条ღღ、第十条ღღ、第十二条第二款ღ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ღღ。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ღღ,即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ღღ、变更ღღ,由行政审批制转为适用备案管理制ღღ,而备案管理的性质为告知性备案,不属于合同的效力要件ღღ。2016年10月,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美在线优惠券ღღ。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ღღ,未完成审批目属于备案范围的ღღ,审批程序终止国美在线优惠券ღღ,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ღღ。”由于本案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平顶山某房地产公司经营范围不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列ღღ,案涉股权转让依法不需要再提交行政审批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地方性法规ღ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ღღ、规章不溯及既往ღღ,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ღ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ღღ。”我国立法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ღღ,采用“从旧兼有利”原则ღღ。在因法律修改而使得合同效力要件不复存在的情形下ღღ,则应当适用新法而认定合同有效ღღ。一审判决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变化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的认定正确ღღ。此外ღღ,河南某集团ღღ、张某义ღღ、张某还上诉认为ღღ,《股权转让合同》第七条约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ღღ,故该合同依约未生效ღღ,即使生效其也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了《股权转让合同》ღღ。但如前所述ღღ,该合同签订时ღღ,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需要外资审批机关审批才生效ღღ,这是当事人约定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的背景ღღ。201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施行后ღღ,《股权转让合同》不再属于审批对象ღღ,亦不具有审批可能ღღ,而备案也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该合同第七条“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不再具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因此该合同第七条“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不再具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ღღ,依法成立的合同ღ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ღღ,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ღღ。平顶山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会决议ღღ,没有得到吉某公司的同意ღღ,不构成约定解除的情形ღღ,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ღღ,故不产生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ღღ。综上ღღ,河南某集团ღღ、张某义ღღ、张某主张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ღღ,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ღღ。
综上所述ღღ,《股权转让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ღღ,不违反我国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ღღ,合法有效ღღ。吉某公司关于案涉合同有效的上诉理由成立ღღ,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ღღ。河南某集团ღღ、张某义ღღ、张某请求确认案涉合同未生效ღღ、应予撤销ღღ、已被平顶山某房地产公司确认无效并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ღღ,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ღღ。
Ⅶღ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ღ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ღღ,转让房地产时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ღღ,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ღ。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ღღ,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ღღ。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ღღ;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ღღ,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ღღ。从字面上看ღღ,该条批准的对象也是“转让房地产”这一交易行为ღღ,但能否认定该条也属于《民法典》第502条规定的合同须经批准生效的规范?
【我们认为】ღღ,该条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ღღ,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但书之规定ღღ,合同有效ღღ。理由如下ღღ:
第一ღ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的审批ღღ,批准的对象看似为“房地产转让合同”ღღ,实为土地变性这一事实ღღ。
第二ღ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ღღ,以划拨用地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ღღ,该抵押有效ღღ;《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0条甚至规定ღღ,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ღღ,也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ღღ。抵押合同一旦有效ღღ,实现抵押权时就会涉及抵押财产的拍卖问题ღღ,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并无实质区别ღღ。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ღღ,似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宜ღღ,否则ღღ,容易导致体系冲突ღღ。
第三ღ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其编著的《民法典》释义图书中所言ღღ,当事人未办理批准等手续是否影响合同生效ღ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ღღ,在设定批准等手续的社会管理政策与保障意思自治ღღ、鼓励交易之间作平衡判断ღღ。认定合同有效后ღღ,当事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ღღ,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ღღ,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ღღ、将所获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即可ღღ。一旦认定合同无效或未生效ღღ,则不利于保障意思自治ღღ、鼓励交易ღღ。
为什么违反准予实施某一类法律行为的规定要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来处理国美在线优惠券ღღ,而违反准予实施某一具体法律行为的规则却要依据《民法典》第502条来认定合同效力?区别对待的理由或依据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判断合同是否因违法而无效ღღ,本质上是看意思自治是否逾越了强制性规定的界限ღღ。但意思表示有很多要素ღღ,包括主体ღღ、客体(内容)ღღ、交易方式ღღ、交易时间ღღ、交易场所等要素ღღ。准予实施某一类法律行为的规定ღღ,本质上属于市场准入问题ღღ,故应当纳入违法无效及其例外规则考察其效力ღღ。而合同审批ღღ,本质上是审批机关对申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应否予以同意所为的审查ღღ,即是对申请行为进行的合法性审查ღღ,而不是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或有效性进行审查ღღ。这两种审查均系公法对私法的干预ღღ,涉及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协调问题ღღ,且均可能影响合同效力ღღ,但二者还是存在显著区别的ღღ。
一方面ღღ,二者的规范性质不同ღღ。有效性审查主要考察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ღღ,本质是对意思表示是否逾越了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ღღ,认定合同有效或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ღღ。而合同审批本质上是有关机关对合同进行的管理ღღ,因能否获得批准而认定生效条件是否成就ღღ,进而依据《民法典》第502条认定合同是否生效ღღ。一旦认定合同因违法而无效ღღ,则此种无效是自始无效ღღ、绝对无效ღღ、全部无效ღღ,而合同因违反批准规定而未报审批的ღღ,合同仅是未生效而非无效ღღ,可以通过补报审批而使合同生效ღღ。
另一方面ღღ,二者的审查主体不同ღღ。有效性审查的主体为人民法院ღღ,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纠纷中ღღ,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的效力ღღ。而审批的主体则是作为主管部门的审批机关ღღ,审批并不具有纠纷解决的性质ღღ,其审查也具有范围受限性的特点ღღ,且审批机关本身无权对合同效力作出评价ღღ,宣告合同无效ღღ。即便是不予批准的合同ღღ,也不是审批机关将其宣告为无效(此时ღ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的仍是人民法院)ღღ,而是因为未获审批而使合同“达不到”法定的生效条件而确定不发生效力ღღ。
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有关合同须经批准的规范ღღ,本属于行政法上的管理性规范ღღ,为何会成为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或特别有效要件?
应当看到ღღ,合同审批的直接的目的是主管机关对合同进行管理ღღ。但在合同审批中ღღ,审批机关介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法交易ღღ,审批结果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ღღ,间接影响了合同效力ღღ:同意的ღღ,合同发生效力ღღ;不同意的ღღ,合同不发生效力ღღ。相比于公法效力ღღ,审批的合同效力是其间接效力ღღ,是公法效力“折射”于私法的效力ღღ。鉴于审批机关能否批准某一具体的交易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ღღ,因而将批准视为条件而非期限ღღ;鉴于合同应否报批源于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ღღ,故此种条件是法定生效条件而非约定生效条件;鉴于法定生效条件成就前ღღ,合同尚未发生效力国美在线优惠券ღღ,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ღღ,故其又是特别有效要件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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